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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的认定

2022-02-26 02: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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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回复

专业分析:

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破坏专款专用的原则,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行为。我国刑法目前对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处罚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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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审计过程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对此类问题,通常按照《预算法》定性,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处理,却鲜有从刑法的角度来考虑其定性和处理。笔者认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行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定性和处理。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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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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