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3种,分别是: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这种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订立这种合同的职工一般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从事生产(工作),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如果出现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也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约定为合同终止而达成的协议。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是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而不是约定确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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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被企业用完黄金年龄段的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通过法律对劳动者给予特别保护。
两者是一个意思。需要区分的是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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