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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人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主要有哪些不同

2020-11-10 14: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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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其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 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时,工程质量不合格仅对承包人有权获得的结算价款(即尾款)数额产生相应扣减的影响。即,无效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在认定为合格之前,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有效合同项下的工程在认定为不合格之后,对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工程价款总额相应扣减。 这种差异在案涉工程未完工时发生争议,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主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构成违约,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时体现的尤为明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除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体工程验收记录等工程资料,也可以作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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