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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设立要求是怎样的?股东会行使什么职权?

2020-04-01 09: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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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01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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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经营和投资;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审批董事会报告;审批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批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和赔偿方案;决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决定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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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报酬;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赔偿方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债券;公司合并;修改章程;别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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