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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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整体保持北业南居的用地格局,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22.30公顷,较“一张图”减少1.68公顷;居住用地面积20.90公顷,较“一张图”增加2.08公顷。 (二)中小学、绿地、加油站等用地规模均不变,结合城市设计方案优化用地布局。其中中小学用地面积8.78公顷,小学和高中形状微调,初中调整至古田路以北,古雅路以东,各学校用地面积不变;绿地面积7.73公顷不变,集中调整至临古田一路原远大制药厂地块内;加油站用地面积0.41公顷不变,沿解放大道向西微调位置和形状。 (三)复合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点位控制)控制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不变,调整至本项目范围外。 (四)2处110千伏变电站减少为1处,采取点位控制。 (五)复合公交枢纽站、小型消防站规模不变,位置结合方案微调;公共通道结合方案调整位置;复合社会公共停车场总车位数控制406个不变,位置结合方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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