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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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房管局等; 第二:物业服务费价格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比如物价局; 第三:以上是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有城市管理部门(比如城管等)、消防管理部门等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费管理新规定如下: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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