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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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如下: 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 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 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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