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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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如下: 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 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 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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