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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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损害财产或免费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让、故意损害或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接到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商,利用权力妨碍执行的;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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