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发现实际损失与报案时的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说明,由司法机关调查核实。 2、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一种主要证据形式,必须真实有效。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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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可以上诉或者再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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