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您的身份是在校学生,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学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和单位形成的关系也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应由《合同法》调整。所以,如果您在工作之初和对方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的,那么在您提前离开的情况下,您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方可以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的行为给其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您应得的报酬,对方应该发放,对方拖欠您报酬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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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劳动法》保护。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只有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在校的学生正是由于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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