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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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员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主要情况有: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2、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3、因客观情况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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