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加班费和工资应当正常支付。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1、加班按实际天数、小时数计算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没有”未及时发放的支付补偿金“的依据 3、请假、加班相互抵消不合理 4、迟到不能扣工资,劳动法50条明确规定”不得克扣” 5、15日辞职,工资发放应当按照上个月工资的一半发放,因为工资组成部分包含:加班加点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 6、综合保险费,不需要缴纳。有证据证明已缴纳当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可以代扣 7、更改工资发放日合理,不能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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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来算: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一点五倍;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二倍;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倍。具体的加班工资数额则由公司依法核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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