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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诉前保全中所作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解除后保全裁定即失效。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则诉前保全裁定效力延续到诉讼中,其有效期为:冻结被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仍可续行保全。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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