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四)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五)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六)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七)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八)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九)其他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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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等。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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