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顿、解散该监督站的处罚。(一)监督站设置不规范,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二)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兼任其他工作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监督不力,或因此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五)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的;(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监督站连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顿;连续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格并解散该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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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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