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注意法律时限(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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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诉讼时效是十五日,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去提起诉讼。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的,最迟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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