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产品存在瑕疵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而言,就是: 1.修理、更换。消费者可以在不改变物权所有人的情况下解决产品瑕疵责任问题,继续使用产品;修理费用应由销售者负责。 2.退货。解除买卖关系,销售人从消费者手中收回产品所有权,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退货是在修理、更换的前提下或者产品本身已不具有修理、更换的条件时,消费者退还产品、收回产品价款,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产品质量瑕疵的救济方式是法定的,消费者应当从产品瑕疵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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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关于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需要承担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两项内容:一是支付退货运费,二是保证商品完好。关于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失去了意义。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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