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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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某种生理年龄、精神状况、身体原因而被法律规定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称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在我国,根据刑法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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