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a.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资料; b.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c.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d.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e.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8)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拍船舶侧艏、侧艉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使用数码像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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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末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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