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4)有关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5)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7)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8)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9)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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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末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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