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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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