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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伤残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项规定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如果说委托人对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急用,约定了比30个工作日少的时间,鉴定机构也答应,这当然也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此外,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提供鉴定材料是委托人理所应当办的事情,但是,鉴定机构不能严格规定委托人在准确的时间内提供,全靠委托人自己的自觉性。如果把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的时间也计算在鉴定时间里面的话,要是委托人外出耽搁了提供鉴定材料的时间,那么本来就需要比较长时间进行鉴定的时间就更缩短了,很可能鉴定人为赶时间没有更仔细鉴定,从而影响到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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