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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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签劳动合同的。签约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条款,但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约,认定合同不合法不合理的,可以直接拒绝。
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法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单方面解除;经济性裁员;满足法定条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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