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因为,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 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的法律凭据。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而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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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签署的结婚保证书无效: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的;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
经过公证的抚养权法律效力有效。一般而言,子女监护权的变更是否需要公证,应由离婚夫妇自行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可以先由离婚夫妇协商,如果协议未经协商,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如果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协议经协商后达成,或者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协议经过公证,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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