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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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应当按照以下情况来主张:1、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的,在发生纠纷后,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降低。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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