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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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并且拆东补西,用后面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达到一定规模后,便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经常打着“绿色环保”“慈善扶贫”等旗号,虚构高大上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不法分子有的利用虚拟货币、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等。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利益,了解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参与,不规范的经济活动被隐藏这巨大的风险;无论是回报的承诺。高投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要仔细鉴别。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高额回报”,提高识别和自觉抵制诱惑的能力,谨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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