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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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管理范畴。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出的某种限制或规定。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可以分成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金融监督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在中国已设立代表机构(独资财务公司设立代表处满二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额不少于100亿美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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