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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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俩婚后的财产既然已经事先公证给了一方,就属于这一方当事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离婚时,经过公证的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共有财产的的分割分配。 夫妻俩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分配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分配属于一方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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