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采用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鉴定结论无效,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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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指的是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工伤待遇则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补助。
工伤后在用人单位的原福利待遇理论上不应该受到影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规定,职工因为工作遭受到的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应该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公司停发相关的福利待遇,就是违法的。 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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