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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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关系中,债权转让生效条件: 1、首先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 2、该债权属于可以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在转让债权之前,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债务人接收到通知的。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1、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转让的必须是有效的债务,转让无效债务是不会发生效力的;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被转移的债务是无法成为标的物的;3、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需要和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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