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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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的条件: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 2、被转移的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 3、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1、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转让的必须是有效的债务,转让无效债务是不会发生效力的;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被转移的债务是无法成为标的物的;3、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需要和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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