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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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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