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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劳动仲裁申请书上交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内容; 2、如果只是事实方面的修改,可以在开庭时直接改正。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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