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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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鞋的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一)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两个月。 (二)包换: 1、未穿过的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车。 2、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的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三)包退: 1、属包换原因1的,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2的,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的折扣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扣费,予以退货。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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