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5、《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办法》 6、《佳木斯市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二)审批权限 1、每宗地面积2公顷以下。 2、土地价款3000万元以下。 (三)审批条件 1、申请书; 2、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合法文件及图件; 4、房屋产权证书; 5、买卖协议; 6、其他证明文件。 (四)审批程序 地产所受理——市场科召集评估所、地产所(地籍所)现场踏察——评估地价——市场科签属意见——主管局长签属意见——审批会审批——局长签字 (五)审批时限 手续完备、费用结清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上报审批会。 (六)收费标准 出让金根据佳政发[2002]13号文件《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评估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5、《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办法》 6、《佳木斯市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二)审批权限 佳木斯市市区、郊区国有土地。 (三)审批条件 1、申请书; 2、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合法文件及图件; 4、租赁合同; 5、其他证明文件。 (四)审批程序 地产所受理——市场科召集地产所、地籍所现场踏察——市场科签属意见——主管局长签属意见——审批会审批——局长签字 (五)审批时限 手续完备、费用结清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上报审批会。 (六)收费标准 租金根据佳土资联发[2002] 3号文件《佳木斯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收取。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6、《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办法》 7、《佳木斯市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二)审批权限 佳木斯市市区、郊区国有、集体土地。 (三)审批条件 1、他项权力申请书; 2、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证书; 5、抵押合同; 6、其他证明文件。 (四)审批程序 地产所受理——市场科召集评估所、地产所(地籍所)现场踏察——评估地价——市场科签属意见——主管局长签字 (五)审批时限 手续完备、费用结清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有关费用根据黑政发[2001]86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 四、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土地资产处置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4、《佳木斯市出售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二)审批权限 1、市属国有企业改革; 2、上市公司的土地处置。 (三)审批条件 1、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2、政府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对土地资产处置的申请及意见; 4、国有资产部门、经贸委、资金债权债务审定部门意见,破产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 5、土地使用证; 6、房屋产权证; 7、省、市政府其它部门意见。 (四)审批程序 市场科受理——市场科召集评估所(地籍所)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地价——市场科签属意见——审批会审批——主管局长签属意见——局长签字 (五)审批时限 手续完备、费用结清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上报审批会。 (六)收费标准 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针对佳木斯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具体指的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做了专门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