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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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的章程中说股东会做出决议时,必须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三分之二表决权是指出资额度达到三分之二的股东的表决,对于某公司来说,可能一个股东就能达到这个数。
所谓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指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但也有例外,股权在有些情况下不等同于表决权,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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