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一、许可事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企业或主管部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企业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下): 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全套资料。 住所(经营场地)变更: 1、属企业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2、属房地部门公房需征得房地产部门同意;3、属租赁房屋,需提交《租房协议》(租赁期限一年以上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4、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变更:1、企业主管部门对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和对原法定代表人免职的文件;2、法定代表人简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范围变更:如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许可证复印件。 注册资本变更:1、隶属法人单位在资信表上盖财务专用章;2、隶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法人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经营期限变更:联营企业经营期限变更需提交变更后联营协议。 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变更:1、企业原隶属法人和现隶属法人签订的分别同意转让接收企业的协议书(明确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及分支机构处理以及人员安排等法律关系),并由双方盖章;2、原、现隶属法人的行政主管单位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并盖章;3、现隶属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备注:1、企业变更上述登记事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及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企业申请所有提交有关法律证件复印件,均应自被证明单位盖行政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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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所需材料是: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需要携带申请书、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等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在注册一年之后才能够进行变更。经营地址是随时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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