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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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例外是其他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市场中的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对他们提供的其商品和服务进行误解,从而赢得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也就是公认的商业原则,应当受到处罚。
城市内河管理部门是水务局,即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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