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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和目的

2022-11-10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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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般是使用在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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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胡峰律师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合同相互负债;支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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