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证明: 1、领养申请书;(到民政局办理)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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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指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收养人需满足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个条件。想收养8周岁儿童,需要该儿童同意才可以。收养人的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加起来,总数最多为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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