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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能力的抚养证明; 3、领养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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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10、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全户的户籍证明; 11、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须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 15、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10、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全户的户籍证明; 11、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须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 15、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其中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想要领养孩子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想要领养孩子的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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