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 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 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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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为:其增值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来说,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发包方把“甲供材”提供给工程承包方视为发包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工程承包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目前,对甲供材款并入工程款征收所得税暂无明确的政策依据。按照某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批复理解,对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征收(预征)所得税时,其计税依据应暂不包括甲供材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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