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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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申请文件(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理用能审核意见书;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近期资本金证明(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文件要求执行)(不低于20%);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等;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附件。
光伏发电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但前述文件无须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通常理解的开发手续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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