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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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