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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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属于所在城市的城建部门管理。一般是由各级市政工程部门主管,运营则由具体的公司负责。地铁,即“地下铁路”的简称,狭义上专指在地下运行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但广义上,由于许多此类的系统为了配合修筑的环境,可能也会有地面化的路段存在,因此通常涵盖了都会地区各种地下与地面上的高密度交通运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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