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单位二手房不能办理产权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一)单位自管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1未办理法定程序导致证件不齐。如未办理土地用地手续,规划手续,施工手续等。 2单位在属于本单位用地范围或习惯用地上自建房屋,不知道应先办理用地及建筑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或少批多建。 3房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4权属来源不清或资料不齐全,如是经调拨、调换取得的房屋。 5因企业倒闭或贷款未能如期偿还,致使房屋被法院查封等。 (二)单位集资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1合作建房的不能提供有效手续、手续不全或用地、建房单位不统一; 2没有开发资质、没有合法商品房预售许可; 3依据规定,不得办理产权证,如将集资房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有关人员; 4集体土地未经批准转化为国有土地,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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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是: 1、支付价款; 2、验收标的物。 卖方的义务是: 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标的物; 2、交付相关单据凭证;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买方的权利: 1、受领标的物; 2、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给付标的物。 卖方的权利: 1、取得相应的货款; 2、要求买方按约定检验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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