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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物权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其余物权的制度,即使占有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善意受让人仍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物物权。 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受让人转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也必须是善意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学理上认为,善意取得具有不经过时效或经过瞬间时效而使无权人取得权利的效果,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成立善意取得的条件一般为:(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此外,某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交易取得或有偿取得的情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善意取得是在财产的交换中,取得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自由流通物,善意取得,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彻底否定原所有人的权益,原所有人的损失可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请求权而得到补救。当然,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也要结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静的安全,故此一般要对其构成要件予以严格限定.至于上面所说的看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或所有权,那到不是,关键要看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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