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参与当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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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会议可以集体讨论如何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有2个流程。如下: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办出让手续的,要原土地使用权人带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通过后,会允许办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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