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您所叙述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所在的单位因为一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需要自第二个月起向您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说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额外支付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7月26日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罚金。 2、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额外向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您所在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4、但是,因为您与所在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需要收集您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这一点非常重要。 不明事宜,请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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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是: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
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补偿,如果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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